地 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电 话:020-123456789网址:www.phgyctj.cn邮 箱:admin@aa.com
法院审理认为,加名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离婚诉讼中,产分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婚前后给后房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买房
十年前,配偶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在离婚诉讼中,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婚前,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结合给予目的,
庭审中,”(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