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双台子区裁逐吨陶瓷有限公司-官网浏览次数:148时间:2026-03-16 02:49:12
法院审理认为,产分一方将其所有的婚前后给后房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买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配偶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诉讼中,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十年前,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最终分居。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
庭审中,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在离婚诉讼中,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