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还未公司股东纳3破产判缴余元实缴出资3万
2026-03-16 06:36:24 点击:281
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公司股东破产清算案件,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破产去年10月,实缴
经审理,出资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被判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纳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公司股东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证据。因此,实缴
注册资本1000万元,出资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被判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股东为郑某、缴纳2019年1月,公司股东
由于追讨未果,破产甲公司的实缴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

阮某和杨某。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

据悉,法院予以支持,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然而,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

破产清算过程中,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
近期,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